楼主: 连过五人

[公告] 致inzaghi237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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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相啊,怎么知道是他拿去卖的?
发表于 2012-11-12 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支持爆棚 谴责无耻之徒
发表于 2012-11-12 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站长{:em69:}
发表于 2012-11-12 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必有报应  字数字数字数字数字数字数字数字数字数字数字数字数字数字数
发表于 2012-11-12 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这点钱 何必呢。。。
发表于 2012-11-12 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组织!谴责这类盗窃行为
发表于 2012-11-12 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会有这种人啊!!!不能轻饶!!!
发表于 2012-11-12 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当事人给予强烈谴责
发表于 2012-11-12 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ekashin


   侵权的前提是受侵害的权益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说实话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 还 ...
miaoyu__008 发表于 2012-11-12 00:24



    在Internet上的软件一般分为如下四种形式:(1)公用软件 。(2)自由软件 。(3)商业软件。(4)共享软件

特别介绍一下 共享软件 “共享软件代表着软件的一种传播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先试后买”的商业软件,

简单说一下 公用软件:可以随便
               自由软件:可为发行而复制,但此时发行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但这一衍生软件也必须是免费的。
               商业软件:受版权保护、允许预防原版软件意外损坏而进行存档复制、不允许进行修改、未经版权人允许不得进行反向工程和在该软件基础上开发衍生软件的一类软件。
               共享软件:共享软件并非权利的共享,其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允许,不可披露、修改其文档和源代码,否则便构成侵权。用户可以合法复制该软件,但需要向作者注册,并不可用于商业性营利销售,除非获得许可并另外付费 。
发表于 2012-11-12 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有这样的事,这人脑子进水了吧
发表于 2012-11-12 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1、 对于公用软件进行汉化  均为合法行为。

2、 对于自由软件进行汉化  汉化补丁,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3、 对于商业软件进行汉化  对商业软件进行汉化多数情况都会侵权

4(重点) 对于共享软件进行汉化   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因此,只要满足以上所说的合理使用等条件,对外文软件汉化是不构成侵权的,但要注意指明该软件的名称以及软件的作者是谁,且不侵犯软件权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还有的是要注意软件的开发过程是针对源代码的,最终用户通常只能看到目标程序。如果汉化工作仅仅限于对目标程序的部分提示内容进行替换,这与一般文字作品的翻译相似,属合理使用。

主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网站、个人主页不应成为免责的理由。
看清楚是 个人XX  
最后汉化补丁本身是否受版权法保护

一个受版权法保护的汉化补丁应当具备如下基本:a:它是一个独立程序;b:这个独立程序的功用在于实现外文软件的汉化;c:汉化的过程不改变原外文软件的实质功能,即不改变原软件的内核,而只改变其部分外壳;d:汉化软件所改变的外壳仅是涉及文字说明部分。汉化人对具备上述特征的汉化补丁应享有版权

根据是《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汉化补丁自产生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保护,对于汉化补丁被盗用甚至被国内的一些软件杂志社刻录成光盘和软件杂志一起配套销售的行为,汉化者同样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汉化者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软件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可以作为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也即取得登记证后,该证便可作为汉化补丁受版权保护的初步证明了。

希望对大大们有点帮助吧,我是支持你们的
发表于 2012-11-12 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1# 112233abc


   你引用的文章我写我的意见之间就已经看过了 难道你觉得fm2013是共享软件?
发表于 2012-11-12 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1# 112233abc


   同时我在76楼也说了 其次 汉化软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的合理限制范围(主要是第1项和第6项) 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第3款的范围 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发表于 2012-11-12 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耻也要有个限度吧,竟然倒卖
发表于 2012-11-12 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头一次遇到这么没节操的伸手党
发表于 2012-11-12 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天没上来就发生了这么大的事啦
发表于 2012-11-12 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抓出来,人肉他
不让我好好玩游戏,我就玩你
发表于 2012-11-12 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2-11-12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爆棚 知错能改 善莫大焉
发表于 2012-11-12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啊,居然有这种奇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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